百科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第三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11月18日起,本法规靠前条第(一)项废止。
(一)[条款废止]因租赁***未收到租金的房产税问题。对因房屋租赁***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商品交易专业市场收费的房产税问题。在商品交易专业市场管理中,对假借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名义取得租金的,其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限额的收费,或虽在限额内但并未开具**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的费用,应据实作为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一)无法(受限)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但实际有部分或全部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功能受限的土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其用地方面的***或困难不得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对房地产企业所属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三、[条款废止]契税申报缴纳的时限问题
对个人承受房屋的,应在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申报缴纳契税,并统一以申报当日作为确定其契税适用政策的时点;对个人承受土地及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其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房地产转让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规则问题
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达不到同一项目同类房地产或当地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70%,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作为“价格明显偏低”对待,可由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税务机关再根据评估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具备条件的,可依托房地产交易评估计税系统进行价格评估。上述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法院公开判定或裁定(不含调解)的转让价格;以多人参与的依法公开拍卖方式确定的转让价格;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能提供住建、质检等部门证明资料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情形。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无论是否达到明显偏低的标准,均应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其他文章
- 发改高技[2012]2413号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冀地税函[1998]18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及收尾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也谈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最新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暂停使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的温馨提示
- 环保税33个问题权威解读(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靠前百二十二条释义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南
- 纳税信用评价归纳总结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放弃免税才能开具专票?能退还吗?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
- 川地税函[2010]19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 部分税费地方执行口径汇总(2021年)
-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征税?
-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广西出台易地扶贫搬迁税费优惠政策
- “在建工程”这10项支出,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