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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5-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情形、审批管理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省级地税机关确定具体申请条件和后续管理要求。根据税务总局公告要求,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制订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关于“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属于税务总局1号公告列举的困难减免税情形。
关于“承担***任务发生严重亏损”和“因***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不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善而是***原因导致企业纳税困难的,可酬情给予减免税。
关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和“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应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
关于“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关于“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是考虑到造成企业纳税困难的情形无法做到一一列举,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特授权各市、县地税机关结合实际对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酬情给予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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