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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仍维持差额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37:31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实行“营改增”之前是按照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计算缴纳。“营改增”后,广告业、娱乐业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计算应缴增值税,所以不存在差额纳税。请问,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如何确定?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业、娱乐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在“营改增”之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广告业是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所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是以扣除支付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费依据。

实行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明确了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在计费依据的确定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进一步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也就是说,销售额继续按差额计算,但企业要获得抵扣,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不予扣除。此外,该通知还明确,提供广告业、娱乐业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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