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网络转载 2024-11-13 11:08:4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2号 2019-01-23

  根据《山东省人民***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2019年1月9日,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市区:一级土地19.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2.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1.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9.6元/平方米,五级土地8元/平方米,六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七级土地4.8元/平方米,即墨区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

  (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一级土地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8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

  二、申报缴纳

  纳税人2019年靠前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

  (一)实行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系统自动提示、计算各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税款。

  (二)未实行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税额标准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纳税申报问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上一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下一篇:财税[201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