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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发现差错,涉及会税差异,为什么不调整递延所得税?
本年发现差错,涉及会税差异,为什么不调整递延所得税?
解答:
本年发现的当年会计差错,只要在发现后及时在本年内就更正的,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本来就是以年度作为纳税期间的。即使会计差错涉及到税会差异且是暂时性差异的,也是跟会计核算更正本年度的差错没有关系,因为递延所得税通常是在关账前按照更正后的税会差异来确认递延所得税。
如果本年发现的会计差错,已经是跨年度的,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可能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比如,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人错误地把税收政策当着会计准则使用,把购进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也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对于这类会计差错,在跨年度进行追溯调整的时候,首先需要恢复固定资产的确认或冲减一次性的折旧金额;其次,虽然纳税申报没有错误,但是属于暂时性差异,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当期少交的所得税属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差错更正就需要补充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另外,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更正采用“未来适用法”,且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所以无论会计差错是否跨年度,都是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
最后,如果会计差错涉及到的税会差异是永久性差异的,即使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永久性差异也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如果跨年度的会计差错导致实际企业少交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及时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如果跨年度的会计差错导致实际多交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三年内更正申报申请退税。
2023年4月份的文章——
如何理解递延所得税本质原理?
解答:
递延所得税产生的原因,在于会计核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缴纳所得税依据的税法存在差异,而且是暂时性差异。
会计核算中,有两项基本原则,是递延所得税产生的主要原因,或者是您说的本质原理。
一、配比原则
依照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费用”与企业的利润总额存在配比关系。
如果不存在或不考虑税会差异的情况,有下列公式成立:
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税率(1)
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2)
如果存在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增或调减,就直接在公式(1)的基础上加减。
但是,如果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则不能再在公式(1)的基础上进行加或减,即不应该增加“所得税费用”,而是直接在公式(2)上进行减或加。
比如,企业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对应的“费用”就是250万元(假定税率25%)。如果该年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了100万元,少缴了2.5万元的所得税。由于这个少交税只是暂时的,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企业的“费用”,所以会计核算的“费用”不变。(备注,所得税费用,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项费用)
既然“费用”不变,多交或少交的税款只是暂时性的,就会造成会计分录的借贷不等,因此,会计准则规定或会计们就设计了——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公式(1)是核心,所有的税会差异调整,都是围绕这个核心在转,该公式也是递延所得税的“定海神针”。
公式(1),其实就是“配比原则”的体现。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学习过会计学的人,都明白该原则的含义。
比如,企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暂时少缴税款。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费用”已经发生,不管是否实际付款,都应该确认费用。所以,会计核算需要根据当期的利润总额确认“所得税费用”,而暂时没有支付的款项就只能计入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后期,会计核算继续折旧,税务无折旧扣除,会计折旧减少利润也就减少了“所得税费用”,但是纳税调增需要缴纳前期少交税款,就是在还债,会计核算就减少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实也是这个原理。比如,企业跨年度预收了租金,但是不能满足在租赁期内均匀计算的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当年需要确认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而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导致存在差异——暂时性差异,企业需要提前先交税,但所得税费用不确认多交税,因此,就需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再冲减。
总之,企业已经发生的“费用”,不管是否实际付款,都要确认;反之亦然,企业已经付款时,但是“费用”并没有实际发生时间,也不能确认“费用”。
这一切,都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起作用,或者体现。
综上,完全理解了这两项原则,基本上也就找到了递延所得税的本质原理。
作者:彭怀文 2023-04-29
2020年9月份的文章——
为什么递延所得税不都计入所得税费用
提问:递延所得税表示未来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未来少交或多交税,既然这样为什么对应科目还有商誉,其他综合收益这些7788的,都计入所得税费用不是才更符合定义吗?为什么递延所得税不都计入所得税费用?
彭怀文解答: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为什么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是基于什么会计原则?
确认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原则,“所得税费用”也是属于一项“期间费用”,应跟“期间”的“利润”对应,即“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应该等于“期间”的“利润”乘以所得税税率。
但是,如果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存在差异,“期间”的利润就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导致“所得税费用”不等于“应交所得税税额”。对于这部分差额,我们就需要进行分析:永久性差异导致的,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导致的,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而不能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上述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主要是“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额导致的。但是,另外,还有一类,就是既不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又不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所得”的情况,比如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会计上直接计入权益科目的,在未来会影响所得税,导致直接计入的金额不是税后金额,如果不把影响所得税的因素扣除的话,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的可比性,因此需要把这部分影响额给扣除。但是,由于直接计入权益的又没有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就不能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二者因素的共同影响,就只能一方确认递延所得税,另一方扣减直接计入权益科目的金额。
作者:彭怀文 2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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