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42:3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便利纳税人办税需要。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国税机关****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自然人开票人确定为代征范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进一家门办两家事,让信息多跑路、纳税人少跑腿。近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正联合起草委托国税机关****环节征收地方税费的通知,明确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便于国税部门及时准确代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地税机关制定征收规定。

  (二)加强零散税收管理需要。“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零散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来,河南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按开具**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应征税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但由于各市、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尽一致,为公平税负,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需要对此项核定征收政策进行明确。

  二、关于核定征收及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考虑到市场、行业等情况,以及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将代开货物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统一为1.5%的规定,《公告》明确在代开增值税**环节,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税款征收和缴纳

  《公告》明确: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应当在申请****时,按照《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依法向申请****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依法受托代征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上一篇:新税法关于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
下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标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使用方式的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