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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3]6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3 12:49: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68号 2003-04-16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联网运行工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成立由省国税局廖建生总经济师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沙少娟副主任任组长、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和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业务处相关领导任成员组成的联网运行工作领导小组,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顺利运行提供组织保障。各市要相应成立联网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联网运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海关和国税局要尽快发布《通知》所附的《公告》,对外公布有关热线电话,解决联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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