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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

网络转载 2024-11-13 13:30:32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界定了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含义,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以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发生的人工成本。

  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应当分类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根据职工薪酬的性质,对职工薪酬进行合理分类,作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基础。

  对于短期薪酬,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存在带薪缺勤的,应当将带薪缺勤分类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对于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对于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长期带薪缺勤则应当作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离职后福利,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对于设定受益计划,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并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因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因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

  对于辞退福利,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和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本准则规定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具体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或长期奖金计划)等。企业对于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应当适用离职后福利中设定提存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其他情形,应当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分别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披露相关信息,并在有关财务报表内予以恰当列示。

  二、关于适用范围

  企业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要求对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职工薪酬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向其职工发放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属于职工薪酬范畴,但其会计处理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

  (一)职工的定义

  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

  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二)职工薪酬的定义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瞻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预期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将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辞退福利的范畴。

  短期薪酬主要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其中,

  企业按照短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短期薪酬,按照长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3)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

  (6)短期带薪缺勤,是指职工虽然缺勤但企业仍向其支付报酬的安排,包括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长期带薪缺勤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长期利润分享计划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8)其他短期薪酬,是指除上述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短期薪酬。

  2.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离职后福利计划按照企业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情况,可以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3.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采取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辞退福利的定义和包括的内容,区分辞退福利与正常退休的养老金。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职工在正常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是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或者职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获得的退休后生活补偿金额,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职工在职时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进行养老金的确认和计量。另外,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四、关于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一)一般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等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例1】2×14年7月,甲公司当月应发工资1 56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生产工人工资1 00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200万元;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工资万元。根据甲公司所在地***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0%和8%计提并缴存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甲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以及所得税影响。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计算其2×14年7月份的职工薪酬金额如下:

  应当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1 000+1 000×(10%+8%+2%+1.5%)=1 215(万元)

  应当计入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200+200×(10%+8%+2%+1.5%)=243(万元)

  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360+360×(10%+8%+2%+1.5%)=437.40(万元)

  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12 150 000

  制造费用 2 430 000

  管理费用 4 37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5 600 000

  ——住房公积金 1 248 000

  ——工会经费 312 000

  ——职工教育经费 234 000

  【例2】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笔记本电脑的企业,共有职工2 000名。2×14年1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笔记本电脑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每台笔记本电脑的售价为1.40万元,成本为1万元。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假定2 000名职工中1 70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假定甲公司于当日将笔记本电脑发放给各职工。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计算笔记本电脑的售价总额及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下:

  笔记本电脑的售价总额=1.40×1 700+1.40×300=2380+420=2 800(万元)

  笔记本电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1.40×17%+300×1.40×17%=404.60+71.40=476(万元)

  应当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2 380+404.60=2 784.60(万元)

  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420+71.40=491.40(万元)

  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27 846 000

  管理费用 4 91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2 76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2 7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76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000

  (二)短期带薪缺勤的确认和计量

  带薪缺勤应当根据其性质及其职工享有的权利,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两类。企业应当对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带薪缺勤属于长期带薪缺勤的,企业应当作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处理。

  1.累积带薪缺勤及其会计处理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有些累积带薪缺勤在职工离开企业时,对于未行使的权利,职工有权获得现金支付。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的,企业应当确认企业必须支付的、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金额。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因累积未使用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作为累积带薪缺勤费用进行预计。

  【例3】乙公司共有1 000名职工,从2×14年1月1日起,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年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职工休年休假时,首先使用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不足部分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对未使用的累积带薪年休假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2×14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使用带薪年休假为2天。乙公司预计2×15年有95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5天的带薪年休假,剩余5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6天半年休假,假定这50名职工全部为总部管理人员,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500元。

  根据上述资料,乙公司职工2×14年已休带薪年休假的,由于在休假期间照发工资,因此相应的薪酬已经计入公司每月确认的薪酬金额中。与此同时,公司还需要预计职工2×14年享有但尚未使用的、预期将在下一年度使用的累积带薪缺勤,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在本例中,乙公司在2×14年12月31日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导致预期将支付的工资负债即为75天(50×1.5天)的年休假工资金额37500元(75×500),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37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37 500

  2.非累积带薪缺勤及其会计处理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企业在职工未缺勤时不应当计提相关费用和负债。为此,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企业确认职工享有的与非累积带薪缺勤权利相关的薪酬,视同职工出勤确认的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通常情况下,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已经包括在企业每期向职工发放的工资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或奖金计划)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制订有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如当职工完成规定业绩指标,或者在企业工作了特定期限后,能够享有按照企业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薪酬,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能够可靠估计。

  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没有得到利润分享计划支付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预期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企业根据经营业绩或职工贡献等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奖金计划,应当比照短期利润分享计划进行处理。

  【例4】丙公司于2×14年初制订和实施了一项短期利润分享计划,以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该计划规定,公司全年的净利润指标为1 000万元,如果在公司管理层的努力下完成的净利润超过1 000万元,公司管理层将可以分享超过1 000万元净利润部分的10%作为额外报酬。假定至2×14年12月31日,丙公司全年实际完成净利润1 500万元。假定不考虑离职等其他因素,则丙公司管理层按照利润分享计划可以分享利润50万元[(1500-1000)×10%]作为其额外的薪酬。

  丙公司2×14年12月31日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 5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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