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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失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失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020-02-0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1、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二条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3、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一)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三)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4、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七条规定,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办法执行。
5、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比公告2015年第102号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1、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2、本次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3、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靠前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2、条件: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靠前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程序: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1、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2、分两种情况:
1)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2)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前者,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后者,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后者为何不退增值税?因为后续作为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效果是一样的。
3、时间限制: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税屋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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