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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07-04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需出具的文书。
(三)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时办结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
(四)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对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出具税务文书时,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税务文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印章,其效力同纸质税务文书。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圆周直径40mm,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部门税务业务专用章管理,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内统一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对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样式和启用时间进行统一规范,故发布本公告。
二、发布本公告的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规定,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的样式及管理制度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办理非即办事项或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需出具的文书;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时办结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对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出具税务文书时,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税务文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印章,其效力同纸质税务文书。
(二)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安部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准刻手续,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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