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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46: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1-0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靠前款及附件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日起第三条靠前款及附件暂停执行。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

  所有成品油**均须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为成品油**。

  (二)成品油**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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