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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2-2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答: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财政厅于同年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规定:“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2005年,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前,我省严格按上述政策执行,即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会产生一定数额的滞纳金,加重纳税人负担;二是增量房中的期房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增添纳税人麻烦;三是即将上线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统一按照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纳税。鉴于以上因素,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现行契税纳税期限政策作出调整。
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什么时间施行?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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