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总结
一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列举15项,如: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农产品收购**、***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6)已使用过的设备。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例题·多选题】下列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 )。
A.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B.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
D.已使用过的设备
【答案】ACD
【解析】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享受免税并退税政策。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9)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1)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3)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二)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情形
1.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购买货物单张**含增值税销售金额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含增值税销售金额不足300元人民币;
3.个人购买除车辆外的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含增值税销售金额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三)退税的计算
(1)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上注明的税额。
(2)增值税**上未注明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或客运凭证上列明的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一)退税物品
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含增值税金额×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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