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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参考
汇算清缴,初一看表格很多好像很复杂,其实一般公司要填的就是8-10张表格,填起来并不复杂。做汇算清缴前,要做些准备工作。以下内容,供参考哈!
1、学习企业所得税税法相关知识。本文后面有部分参考内容。
2、翻阅全年的会计凭证,把有关损益的会计分录查看一遍,对照税法,看有没有需要调整的,有调整的记录下来。
3、对照小微企业标准,看公司符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为小微企业。
一、选取要填的表格
小微企业一般选取如下的表格,如果你有特殊业务,符合要求得,可以根据实际增加相关表格。
1、必选表格: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2、选填表格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有亏损弥补就选,没有不选)
二、如何填表
表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正确填报方法: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部分。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101汇总纳税企业”:一般企业不是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择“否”。汇总申报企业根据情况选择。
2.“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行至第29行。
3.“103资产总额(万元)”:这一条与小微企业的标准相关联,填报时要注意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资产限制。超过了资产标准就不是小微企业了,不能享受优惠。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这一条与小微企业的标准相关联,填报时要注意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资产限制。超过了从业人数标准就不是小微企业了,不能享受优惠。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5.“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一般企业选“否”,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了“是”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6.“106非营利组织”:一般企业选择“否”,非营利组织选择“是”。
7.“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一般企业不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否”,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
8.“108上市公司”:一般企业选择“否”,纳税人根据情况,在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选择“境外”。
9.“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10.“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一般选小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选企业会计准则。
11.“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一般企业选择“否”,企业根据情况,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
12.“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企业根据情况,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3.“203发生技术***递延纳税事项”:企业发生技术***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4.“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企业发生重组事项,根据情况选择税务处理方式,并填报204-1至204-4及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5.“204-1重组开始时间”:填报企业本次重组交易开始时间。
16.“204-2重组完成时间”:填报企业本次重组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
17.“204-3重组交易类型”:企业根据重组交易类型,选择填报“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18.“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企业选择填报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
19.“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在“其余股东合计”行。
企业主要股东为国外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填这个表,就是把会计报表的利润表按项目填进去,填到前面的1-12栏次,后面的栏次与其他要纳税调整的表相对应。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对照年度会计报表中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数据填写。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对照年度会计报表中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数据填写。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看看每个月会计凭证的最后最后一张结转的会计分录,就是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各个明细费用记录下来,汇总起来,就知道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明细,而后填入相应的地方。期间费用的折旧要与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折旧数据一致。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进行调整。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根据每月的工资数据填写。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折旧数据填写。要与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折旧数据之和一致。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这个表填第1行次填:主表A100000第23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的数额。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主表只有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需要填写,其他数据在填完以上表格后自动有数据了。
三、参考资料
税前可扣除费用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捐赠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七、职工工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2、(财税[2009]29号)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含本数)计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 | ||
本文以表格形式体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清晰明了。既可作为财税人员实务工作指南,也是CPA税法复习的好材料。 |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 |
职工工资 | 据实 | 任职或受雇,合理 |
加计100%扣除 |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 |
职工福利费 | 14% | 工资薪金总额 |
职工教育经费 | 2.50% |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8%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
全额扣除 |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 |
职工工会经费 | 2% |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60%,5‰) |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5%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
30%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
不得扣除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 |
捐赠支出 | 12% |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 |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 |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 ||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 部分不得扣除 |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 不得扣除 | |
住房公积金 | 据实 | 规定范围内 |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 不得扣除 | |
税收滞纳金 | 不得扣除 | |
赞助支出 | 不得扣除 | |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据实 |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补充养老保险 | 5% | 工资总额 |
补充医疗保险 | 5% | 工资总额 |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 不得扣除 |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 不得扣除 |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 | 据实 |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财产保险 | 据实 | |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 可以扣除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 经营租赁租入 |
分期扣除 |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 |
劳动保护支出 | 据实 | 合理 |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 不得扣除 | |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 不得扣除 | |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 不得扣除 |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不得扣除 | |
所得税税款 | 不得扣除 | |
未经核定准备金 | 不得扣除 | |
固定资产折旧 | 规定范围内可扣 |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规定范围内可扣 |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
无形资产摊销 | 不低于10年分摊 | 一般无形资产 |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 |
不可扣除 |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 |
不可扣除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
长期待摊费用 | 限额内可扣 |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 ||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 ||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 ||
资产损失 | 实际资产损失 |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
法定资产损失 | ||
开办费 | 可以扣除 |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低值易耗品摊销 | 据实 | |
审计及公证费 | 据实 | |
研究开发费用 | 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被扣附后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
税金 | 可以扣除 |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
咨询、诉讼费 | 据实 | |
差旅费 | 据实 | |
会议费 | 据实 |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
工作服饰费用 | 据实 | |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 据实 | |
印刷费 | 据实 | |
咨询费 | 据实 | |
诉讼费 | 据实 | |
邮电费 | 据实 | |
租赁费 | 据实 | |
水电费 | 据实 | |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
公杂费 | 据实 | |
车船燃料费 | 据实 | |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电子设备转运费 | 据实 | |
修理费 | 据实 | |
安全防卫费 | 据实 | |
董事会费 | 据实 | |
绿化费 | 据实 | |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 5%(一般企业) |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
15%(财产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 |
10%(人身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 |
不得扣除 |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 |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 25% |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1% |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50% | 当年担保费收入 |
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 | 实际发生扣除; |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 预提不得在税前扣除 | |
交易所会员年费 | 据实 | 票据 |
交易席位费摊销 | 按10年分摊 | |
同业公会会费 | 据实 | 票据 |
信息披露费 | 据实 | |
公告费 | 据实 | |
其他 | 视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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