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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确定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于纳税人有何利益,这是驱动企业进行选择适用政策的出发点,一个基本的理解就是,不征税收入是不征税,企业有入利润表内的,在纳税调整时剔除出来,但相对应的任何与此相关的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所以整体来看,纳税人的利益就是资金的使用价值,与其取得时先计入所得,而支出是分步支付的,所以会先占用税款的资金,基于此,确定为不征税收入才是我们选择的理由。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信大家也较为熟悉,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是可以扣除的,如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并不影响发生的投资费用扣除,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不影响资金的支出成本,这是两者的区别。
那么,企业如何确定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1]文界定了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重要)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看到这,我们就知道,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有三个东西,前二个是需要拨款部门给的,后一个是企业核算的要求,估计人家给钱,也是有个名目的,不是“瞎给”,所以一般情形之下,都可以“商量”给一个特定用途,但有的时候人家将资金管理办法与拨付文件放在一块了,只要说得清楚,不一定非要出具两个文件才能确定满足条件。
但是当下,在税收征管上,并没有要求说不征税收入的认定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什么程序,是纳税人自己判断,自行计算纳税调整的数据,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利好因素分析:
如果某公司搬家到开发区,开发区一看“来头不小”,将来的税源可能不小,于是拨款1亿元用于落地建设,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这1亿元的25%要先缴纳所得税(假设税率为25%),但支出,如折旧是将来的事了,不合算,所以现在我不想掏钱出去,将来也不扣折旧费用,至少这块资金的价值是很大的。
注意,这只是常规的思考方式,即资金流节约的问题,但是却并非都是这样,后述章节我们再继续探讨。
享受了不征税收入的待遇,有什么样的限制条件?
不征税收入在税法当中的限制主要是二个方面:一是对应不征税收入支出时,相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不征税收入如果取得后60个月内花不完,需要并入所得中。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靠前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样一看,不征税收入的资金是必须要在60个月内花完的,不然如果不归还***部门那就并到应税收入中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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