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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印花税——有权不能任性
核定征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法之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被广泛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在日常工作中也屡见不鲜,似乎依法有据,亦合乎常理。但事实情况果真如此吗?
核定征收的“发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重要的事情——敲黑板: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延伸解读:没有任何一个税种的核定征收程序和方法可以直接适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根本**”——《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核定标准!核定标准!!核定标准!!!
延伸解读:没有制定核定标准,核定征收印花税就是无法可依,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广东特色”——《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填写《其他纳税核定表(印花税核定)》(附表1)进行核定,具体如下:
(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二)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纳税凭证核定计税依据及税目。
第十一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重要的事情——敲黑板: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延伸解读:印花税核定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税务机关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SO,核定征收,有权真的不能任性!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怎样核定征收印花税?
1、税务机关应制定发布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范围和核定标准;
2、发现纳税人有符合核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启动核定征收印花税业务流程;
3、纳税人不得申请或自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4、(以广东为例)除省局明确的购销合同税目的核定标准外,若各地市已出台其他税目的核定标准,则可核定征收,若无,则不能核定征收。
注:成文于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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