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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48:48

类型一

所有进项业务,如果购进(建)前,即可明确本业务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进项业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业务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类型二

情况一之外的进项业务,购进(建)时,由于税会时间差异,尚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未取得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已取得但未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类型三

不动产以外的进项业务,取得扣税凭证且已认证抵扣的,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类型四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类型五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会计核算两步走:

靠前步:购买时价税分离,分别计入「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和「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方。

第二步:解缴税款时,岸代扣代缴税额,计入「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贷方。


政策依据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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