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增值税进项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类型一
所有进项业务,如果购进(建)前,即可明确本业务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进项业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业务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类型二
情况一之外的进项业务,购进(建)时,由于税会时间差异,尚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未取得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已取得但未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类型三
不动产以外的进项业务,取得扣税凭证且已认证抵扣的,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类型四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类型五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会计核算两步走:
靠前步:购买时价税分离,分别计入「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和「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方。
第二步:解缴税款时,岸代扣代缴税额,计入「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贷方。
政策依据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其他文章
- 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水利厅 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3年平均工资出炉,哪些行业收入增长快?
- 从三个IPO案例探讨如何清晰界定“单项履约义务”
- 国税办发[200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 税总函[201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6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 财会[2017]22号文解读:新收入会计准则
-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闽地税[2017]9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
- 国发明电[1997]3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闽财税[2019]5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部分作废]
- 员工乘坐飞机出差取得的机票进项税抵扣问题
- 甲供工程:尽量采用差额结算法
- 发改高技[2012]2413号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冀地税函[1998]18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及收尾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也谈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