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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三种进项税抵扣方法(凭票抵扣、计算抵扣、核定抵扣)

网络转载 2024-11-13 17:49:16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特殊情况下——计算抵扣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7年7月1日前)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扣除率(13%)

【提示】不能冒然使用如下公式: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1.2×13%

(2)计算抵扣收费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通行费种类

进项税的计算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费

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pide;(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pide;(1+5%)×5%

【例题】某企业在2017年3月的经营中,支付桥闸通行费6825元,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8446元,均取得通行费**(非财政票据),则该企业上述**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6825&pide;(1+5%)×5%+8446&pide;(1+3%)×3%=6500×5%+8200×3%=571(元)

3、特殊情况下——核定抵扣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这种方式在实际计算上体现出按照销售实耗核定扣除。

特点:重实耗;定税率。

涉及行业: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规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这些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规定进行核定抵扣。

(1)购入农产品生产货物的几种核定方法:

①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pide;(1+扣除率)

②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pide;(1+扣除率)

【提示】针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按比例分次抵扣的规定: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靠前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改增”关于不动产抵扣进项税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靠前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以下适用该政策的取得的不动产有( )。

A.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C.接受捐赠的不动产

D.抵债取得的不动产

【答案】CD

【解析】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上述(1)的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甲企业2016年10月购入一批材料,计划用于企业货物生产,当月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10万元,2017年2月,该企业将上述材料改变用途,用于企业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该企业应在2017年2月从进项税额中扣减4万元,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2018年2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转让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6)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归纳】

可抵改不可抵,当月转出;

不可抵转可抵,次月转入。

【例题】2017年4月,某企业将2016年6月购买的职工食堂改变用途,作为企业展厅。2016年6月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金额500万元,增值税55万元,改变用途时不动产净值率95%,则:

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合计=55×95%=52.25(万元)

2017年5月可抵扣上述项目进项税=52.25×60%=31.35(万元)

2018年5月可抵扣上述项目进项税=52.25×40%=20.9(万元)

【提示】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pide;(1+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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