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界定标准:
原料和主要材料的提供方——委托方
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上述三种情况,不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双方义务:
委托方:消费税纳税人。
受托方:增值税纳税人和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个人除外)。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纳税环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个人的除外)。
★(2)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处理
委托方:补缴税款
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
(1)委托加工业务的判定——原材料和主要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
(2)委托方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处理: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3)加工费包括的内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含增值税)。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
(1)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属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条件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提示】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例题1·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加工费应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B.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由委托方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C.对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答案】AC
【解析】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但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个人除外)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则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A.7058.82
B.7941.18
C.8294.12
D.8338.24
【答案】B
【解析】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000+10000+5000)÷(1-15%)×15%=7941.18(元)。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规定的有( )。
A.受托方(除个人外)应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B.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未销售时不缴纳消费税
C.受托方代委托方购进材料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属于税法上的委托加工业务
D.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委托方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价格
【答案】AC
【解析】选项B:对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不管是否已经销售均应补缴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的消费税;选项D: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以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他文章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
- 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水利厅 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3年平均工资出炉,哪些行业收入增长快?
- 从三个IPO案例探讨如何清晰界定“单项履约义务”
- 国税办发[200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 税总函[201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6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 财会[2017]22号文解读:新收入会计准则
-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闽地税[2017]9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
- 国发明电[1997]3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闽财税[2019]5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部分作废]
- 员工乘坐飞机出差取得的机票进项税抵扣问题
- 甲供工程:尽量采用差额结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