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住房标准完善税收征管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住房标准完善税收征管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12-25
为了合理引导我省的住房的建设与消费,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契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条件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2005年6月,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印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03号),规定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随着我省房地产形势的的发展,为了合理引导我省的住房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关于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规定,现将我省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较早普通住房优惠时,无需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三、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较早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出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四、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之前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仍按鄂地税发〔2005〕103号规定标准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5日
关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住房标准完善税收征管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针对我省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商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同意,制定了本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在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许可范围内,将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调高至上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条件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我省此次将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由140平方米(含)以下调高至144平方米(含)以下,是按文件所规定的将120平方米向上浮动20%计算而来。普通住房标准的另外两个条件不变。
二是简化了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流程。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家庭较早普通住房优惠,明确要求无需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较早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可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出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此举进一步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契税申报,服务了广大纳税人。
其他文章
- 苏国税发[2005]1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企业支付境外个人设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金?涉及哪些税款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6号 中华人民银行关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1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2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 财税[2015]101号文出台:暂免股息红利个税旨在鼓励长期投资
- 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106号对比:新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
- 川国税函[2008]1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废止]
- 十五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实务案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总工办发[2014]2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为什么说“允许个人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是一项重大优惠政策?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行政处罚法》处罚种类解读——税务相关疑难点
-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发布《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部分废止]
- 鲁政发[1997]81号 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吉人社发[2023]5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最常用的10笔账务处理
-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服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