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增值税直接免征、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与财税处理
增值税优惠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直接减征一般有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补助准则规范的***补助处理。
税收返还是指***按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补助”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的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件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例1: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超市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支付10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当月全部对外销售,销售额150万元。假设蔬菜销售额能单独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费。
1.购进蔬菜时:(单位:万元,下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财税〔2011〕137号明确规定购进的蔬菜销售时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会计及税务处理不再像以前那样将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在购进时全部计入蔬菜的购进成本。
借:原材料 110
贷:银行存款 110
2.销售蔬菜时:
借:银行存款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注:企业对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仅需按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即征即退的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例2:某软件开发企业2016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68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本月购进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注明的价款7917.64元,增值税税额为1346元;支付运费300元,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33元,假设上月无留抵税额,本月无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事项。
应纳税额=68000×17%-1346-33=10181(元)
实际税负=10181÷68000=15%,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68000×3%=2040(元)
应退税额=10181-2040=8141(元)
企业上述业务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为2040元。
会计处理:(单位:元)
购进原材料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7917.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46
贷:银行存款等 9263.64
支付运费的处理:
借:原材料 2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
贷:银行存款等 300
销售软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79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60
即征即退应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8141
贷: 营业外收入 8141
结转本月应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 204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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