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1-29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发布《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靠前条 为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 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据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房屋出租人不在出租房屋坐落地或不便于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房屋承租人代其缴纳税款。
第五条 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综合征收率
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审批:
(一)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
(二)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10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第七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的当天。出租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等资料。
第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出租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第十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第十一条 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开具**的,应持税收完税证明或有关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领、发、用、存和缴销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代征单位应保证代征税款日结日清,严禁挪用、截留国家税款。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对代征单位的办税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地税发[2009]243号)同时废止。
其他文章
-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 关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缴款操作方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 辨别: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 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五大注意事项
- 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 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涉及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优化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事项 助力中国企业和个人“走出去”
- 冀地税发[2004]8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财税[2016]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政策有关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 国务院加大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支持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关停网页版5S电子税务服务厅社保业务功能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明确“网上办税(费)渠道,减少窗口业务接触,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服务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