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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不再摊销,那么何时处理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54:19

  问:根据新会计准则,商誉不再摊销,那么什么时候再做处理呢?只有等到该项长期投资处置完以后么?其实,正商誉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在处置之前不做处理,投资企业持有股权期间的投资收益是不实的。
  而负商誉在当期即确认为收益,由于其是由于参照公允价值认为“计算”出来的,是虚盈,是不真实的,不计税也是合理的。在这里我想谈一个后续的问题。比如,一个房地产公司收购另外一个房地产公司,按照土地公允价值会出现负商誉500万元,这个500万元在合并时即“计入当期损益”,而事实上这部分损益是不存在,仅仅是计算出来的。假设在以后的时间里,这块土地被开发完了,房子也出售完了,被投资企业对收入和成本进行了结转,实现了实实在在的利润,双方分配该利润的时候应该怎么作账务处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收益么?而这时候的投资收益和当初确认的合并收益有无联系,当初的合并收益是否需要调整?如果不调整,对投资企业来说,整个投资期间是不是白白多出来一块虚增的收益呢?作为利益关系人,将如何看待投资企业在该项目上整个投资期间的收益呢?
  答:对商誉的性质,早在19世纪末期就存在争论,直到现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仍然存在分歧。目前,会计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①商誉代表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收购价格与其公平价值之差额”。②商誉代表企业所具有的超额盈利能力,也就是说,商誉是能为企业带来预期超额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收购价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之间的差额,并不能代表商誉的性质,而且,将这种差额全部归结为商誉是极其武断和危险的,它不利于对企业盈利能力作出合理预测。事实上,收购企业愿意以超过被收购企业公允市价的代价来收购另一家企业,往往是出于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而超额盈利能力仅仅是其中可能的原因之一。因此,商誉的本质只能是超额盈利能力,而那种将商誉视为差额的观点应该摒弃。
  对您提出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看法:
  靠前,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或《资产减值》等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一般是公允价值,而税法上的投资成本也为公允价值,所以,在合并或初始投资时,财务上或税法上在新准则下没有差异。
  第二,新准则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大量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负商誉在当期即确认为收益,法律界或会计界有不同的观点,而我国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通用的方法,计入当期收益,对报表盈余难免会产生影响。
  第三、您上例提到房子出售对损益的影响,不属于股权投资的处置,应该参照《固定资产》准则进行处理,不涉及盈余管理的内容。
  另外,商誉是能使企业中的人、财、物等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作用,形成一种“出色的/卓越的/优异的/杰出的状态”的客观存在。其经济含义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它是由顾客形成的良好声誉、企业管理卓著、经营效率较好、生产技术的垄断以及地理位置的天然优势所产生的。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商誉的构成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它们构成一个完整系统,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由此可见,商誉主要是由一些不可以量化的因素组成的。即使是外购的商誉,其购买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其所包含的诸多不可量化的因素。所以商誉不可以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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