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靠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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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们单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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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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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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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A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税款所属年度2010-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见表一。
该企业每年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见表一。(表一)
税款所属年度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 人数 | 资产总额 |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 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
2010年度 | 2万元 | 80人 | 1000万元 | 3000元(2万×15%) | 2000元(2万×25%-2万×15%) |
2011年度 | 4万元 | 90人 | 1200万元 | 2000元(4万×5%) | 8000元(4万×25%-4万×5%) |
2012年度 | 4万元 | 95人 | 2500万元 | 6000元(4万×15%) | 4000元(4万×25%-4万×15%) |
例2:B企业属于其他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2年度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2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4000元(28万×5%),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6000元(28万×25%-28万×5%)。
三、我们单位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请问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四、我们单位还有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请问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弥补亏损前,还是按弥补亏损后的金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是弥补亏损后的金额。
五、我们单位除了聘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外,还有接受劳务派遣用工,请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需要计算入从业人数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因此,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需要计算入从业人数。
六、我们单位是工业企业,年末从业人数为88人,请问我们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条件?
答:不一定符合条件。从业人数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例3:C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2年每月月初、月末的从业人数见表二。尽管C企业年末从业人数为110人,但全年月平均值95.83人,因此符合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表二)
从业人数(工业企业标准值≤100人;其他企业标准值≤80人) | |||
月份 | 月初值 | 月末值 | 月平均值 |
1月 | 50 | 60 | 55 |
2月 | 60 | 70 | 65 |
3月 | 70 | 80 | 75 |
4月 | 80 | 100 | 90 |
5月 | 100 | 90 | 95 |
6月 | 90 | 110 | 100 |
7月 | 110 | 140 | 125 |
8月 | 140 | 150 | 145 |
9月 | 150 | 100 | 125 |
10月 | 100 | 80 | 90 |
11月 | 80 | 90 | 85 |
12月 | 90 | 110 | 100 |
全年人数月平均值 | 95.83 |
七、我们单位属于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年末余额800万元,请问我们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
答:不一定符合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值=(年初值+年末值)÷2
“资产总额”数据来源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合计数”。
例4:D企业属于其他企业,2012年初、年末资产总额见表三。尽管D企业年末资产总额为900万元,但资产总额年平均值为1450万元,因此不符合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表三)
资产总额(工业企业标准值≤3000万元;其他企业标准值≤1000万元) | ||
年初资产总额 | 年末资产总额 | 资产总额年平均值 |
2000万元 | 900万元 | 1450万元 |
八、我们单位从事的经营业务既有工业,又有运输、出租等其他业务,如何确定“所属行业”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答:对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因此,纳税人的“所属行业”应按当年度主营项目确定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九、我们单位各项指标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如何才能享受优惠呢?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即可。
(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按以下要求依次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注意: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45-47行属于必填项,不得为0或空白,填报要求见表四。(表四)
行次 | 项目 | 填报要求 |
附表五第45行 | 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 | 必填,整数 |
附表五第46行 | 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 | 必填,金额单位元,两位小数 |
附表五第47行 | 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 必填,工业企业、其他企业二选一 |
当附表五第45-47行填报数据表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附表五第34行应根据税款所属年度、主表第25行数据分析填报。填报要求见表五。(表五)
行次 | 项目 | 税款所属年度 | 填报要求 |
附表五第34行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2010年度 2011年度 | 0<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15%; 3万元<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5% |
2012年度 | 0<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15%; 6万元<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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