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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甲供工程”的涉税分析
财税(2017)58号文(以下简称58号文)靠前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58号文违背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增值税是中性税,沿着经济产业链往后传递。房地产开发接近产业链的终点,房地产开发新项目增值税税率11%,作为增值税贡献指标,它反映了房地产开发带动的产业链总体税负。现在不动产登记必须要有增值税**,增值税“跑”“冒”“滴”“漏”的可能性很低,国税总局只需在终端环节“收官”。
假定2017年全国房地产销售实现含税收入11.10万亿元,增值税税率11%,意味着房地产开发自身及带动上游产业,为国家创造的增值税额高达达1.10万亿元。把这1.10万亿元增值税额分配到各个产业部门或企业,以房地产销售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估算,分配到各行业实际税负贡献如下:房地产开发4.8%,约0.48万元;建筑业3%,0.3万亿,建筑材料及设备制造业2%,约0.2万亿元;咨询服务业0.2%,约0.02万亿;国有土地出让金抵减增值税1%,约0.1万亿元,上述总计1.10万亿。
开发商与建筑商之间的矛盾需要国税总局去协调解决吗?建筑业抵扣不足的问题多源于其自身问题,既有砖、砂、石材等基础性建筑材料税收管理的难题,也有建筑行业偷逃税款意识严重的问题,58号文的照顾只能滋长这些不正常的现象。简易征收让建筑业的增值税负部分腾挪到房地产开发行业,但此消彼涨,整个产业链的增值税税负最终由开发商兜底“买单”。只要房地产销售11%的“终端”税负率不变,如上述2017年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贡献的增值税1.10万亿元不会因为58号文减少。因此,行业性“减负”是句空话。建筑业税负轻了,房地产业税负就重了。
对甲供工程适用简易征收还是一般计税,本应由交易双方自由协商,企业之间博弈。58号文剥夺了交易双方的自由选择权,强制规定是否值得商榷?国税总局是想消灭“甲供工程”吗?为什么只整理“上半场”,“下半场”安装工程和室外工程又不理会呢?
二.催生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的矛盾
2017年2月,某市A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总承包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发的“银河I号”,项目总建筑面积30万平米,含税总造价33.30亿元.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甲方供应钢材、商砼含税造价2.34亿元,其余建筑材料由乙方采购。建筑安装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建筑服务**含税总金额30.96亿元。
原合同各项适用税率、税负情况如下表:
甲方 | 乙方 | 工程总造价 | |||
甲供材 | Ⅰ标段 | Ⅱ标段 | 建筑安装合同总金额 | ||
不含税造价 | 20,000.00 | 124,864.86 | 154,054.05 | 278,918.92 | 298,918.92 |
增值税税率11% | 3,400.00 | 13,735.14 | 16,945.95 | 30,681.08 | 34,081.08 |
含税总造价 | 23,400.00 | 138,600.00 | 171,000.00 | 309,600.00 | 333,000.00 |
58号文颁布后,甲乙双方需要按规定将总承包工程划分为两个标段:
Ⅰ标段包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项工程,因为存在甲供材,Ⅰ标段必须适用3%简易计税;Ⅱ标段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屋面、建筑电气、智能建筑、电梯、节能、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等10项,Ⅱ标段继续按合同约定适用11%税率。
58号出台,Ⅰ标段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甲乙方同意修改合同部分条款,重新计算工程款。维持原合同内容不变,增值税**条款相应变化,与乙方按新规重新计算工程款;或取消甲供材,Ⅰ标段材料由乙方全部采购,通过甲供工程转变为甲方指定采购等方式加强管理。
甲方 | 乙方 | 工程总造价 | |||
甲供材 | Ⅰ标段 | Ⅱ标段 | 建筑安装合同总金额 | ||
不含税造价 | 20,000.00 | 124,864.86 | 154,054.05 | 278,918.92 | 298,918.92 |
增值税税额 | 3,400.00 | 3,745.95 | 16,945.95 | 20,691.89 | 24,091.89 |
含税总造价 | 23,400.00 | 128,610.81 | 171,000.00 | 299,610.81 | 323,010.81 |
甲供材和Ⅱ标段部分不受58号文影响,Ⅰ标段适用税负率由11%变成3%,增值税名义税负转变成实际税负,Ⅰ标段工程款结算由138600万元下降为12861.81万元,工程款结算会因之下降9989.19万元,差异原因在于适用增值税计税方式的转变。
58号文偏向于乙方,让甲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乙方可以58号文为理由进行辩护,工程款结算金额138,600.00 万元不变,Ⅰ标段按简易征收率3%开具增值税专用**,甲方可抵扣增值税损失9698.25万元。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预算重来,有时是算不清的。58号文未考虑到出台之前已经存在的一般计税合同,58号文新规会激发建筑商和开发商双方的矛盾。
三.增值税预缴、征管及**问题
1.一项工程两种税负率
建筑企业的产品很特别,按项目确定增值税适用税负率。58号文把一个工程分成两截:Ⅰ标段适用简易征收率3%,需要进行简易征收备案;Ⅱ标段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税率11%。一个建筑总承包工程合同适用两种税负率,合同要不要切割?合同不分割,如何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增值税专用**肯定要按3%、11%分别或分栏开具。
2.简易征收备案
3%简易征收是需要备案的,一经备案,整个合同均应适用3%简易征收,Ⅱ标段一般计税怎么办?一项工程可以同时存在两种税负率?简易征收备案后,预缴增值税按3%,负担加大;一般计税预缴预缴增值税按2%,税负低。因此,临近完工前,乙方肯定不会去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2.执行标准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金额标准、比例要求是多少,甲供一块砖,简易征收行不行?没有量化标准,基层税务机关如何去执行政策?
3.预交增值税
Ⅰ标段适用简易征收,乙方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征收率3% ,Ⅱ标段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乙方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率2% .
从地基施工到主体结构完工的投资及进度基本接近总投资和总工期的50%,相当于“上半场”。工程“上半场”预收款可直接判定按3%预缴增值税。项目进入安装及室外工程“下半场”,预收工程款如何确认归属?属于“上半场”“下半场”,预缴按3%还是2%?
4.工程预算、结算
涉及到Ⅰ标段甲供材的,每个建筑总承包合同都要划分Ⅰ标段、Ⅱ标段,需要重新计算、约定,单独划分,分别出具专项预算和决算报告,或在报告中单列详述.
5.Ⅱ标段甲供为什么不进行强制规定?
58号文仅提及Ⅰ标段甲供工程必须适用3%简易征收,Ⅱ标段安装及室外工程为什么不做出规定?上下两个半场税负率不一致,极易导致建筑企业混淆抵扣,将“上半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挪到“下半场”,没有按规定转出,增加增值税的征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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