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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号公告是否意味所有的增值税专票红冲没有时间的限制?
昨天看到一篇关于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怎么样才能冲红重开的文章,里面论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的出现,意味着红票开具(包括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将不受认证实现的限制,可以任意开具红票,从而解决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抵扣的问题,有些专家还予以附和,果真如此吗?
的确,47号公告对于红票开具的表述只字没提认证期180天(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认证期限为360天),但是任何文件的适用是有前提的,47号公告开具红票的前提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而逾期未认证红票开具不符合这个前提,从而存在涉税风险。
其实我们可以想一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目前任然有效,对逾期增值税专票抵扣的严格限制就能说明问题。最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认证期限为360天,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逾期专票是不能随意开的,否则规定360天还有什么意义?
当然,实务中有些企业增值税专票逾期了,以“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为理由变相去开红票,抵扣进项税,从而解决逾期专票问题,但这种方法明显违背税法,存在很大涉税隐患。
还有的朋友说:开票前提是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不是有个“等”字吗,“等”是否包含逾期问题呢?这里给你谈谈“等”字在税法中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对“等”字作过解释,“等”在立法中有两种表现形式,靠前种: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但非发文机构不得随意进行补充。第二种情况: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可见47号公告的开票前提属于靠前种情况,非发文机构不得随意进行补充,我们只好等发文机构进行补充了。
综上所述,逾期没有认证增值税专票按照47号公告开具红票对购销双方均存在涉税风险,目前的金三系统和增值税开票新系统很容易比对发现的,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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