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豫财税政[2019]22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56:30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9]22号 2019-03-20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印发给你们,并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予以转发,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服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商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7]5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税总61号公告与财部35号公告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