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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政策规定如何界定固定资产?

网络转载 2024-11-13 23:05:14

     问:固定资产界定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是指的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我现在购进办公家具不含税价格低于2000元而含税价格高于2000元,该界定为固定资产处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贵公司购进的办公家具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购买办公家具的价款一同计入“固定资产”。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又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固定资产应以含税价格界定。
  贵公司购买的办公家具含税价格高于200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贵公司购买的办公家具,按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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