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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网络转载 2024-11-13 23:11:3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1-12-3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第八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

  (一)凡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河北税务视野点评——113号文件列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为:以建筑物(02)或者构筑物(03)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本体不可以抵扣 ,但是本体所消耗的东西可以抵扣。与后边的老板的汽车耗油和维修费的抵扣问题一个意思。这个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困扰了好事者很长时间啊。

  这里注意维修与大修理支出的区别,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大修理支出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占原值50%,二是延长寿命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在剩余生命时间内摊销。(重点注意大修理支出作为整体工程,与大型固定资产的整体与部分对应关系)

  (二)电力、石油炼化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河北税务视野点评——原来对电力铁塔是否可以抵扣有不同意见,其实在固定资产代码中,电力铁塔属于28-4-1,不属于02、03范围,是可以抵扣的。

  变电房、配电房不可以抵扣。传统意义上,房子是与变电、配电设施分离的,而现代社会,更多的是合为一体的,人家**上就开具着变电房或配电房(包含变电设施),个人意见,只要不是土建的房屋,作为整体购进的变电房、配电房应该与设备一起抵扣增值税。

  2.石油炼化企业的管廊、反应塔、反应釜,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不作为生产设备组成部分且单独用于储存的工业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河北税务视野点评——这就是管廊:工业生产用储存灌,在固定资产排行榜名列03-1系类,自然不可以抵扣,但是如果作为生产设备的必要组成部分,其在固定资产归类也就发生变化了,好比旧社会的女人,嫁人后就改名叫:某某氏。

  (三)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

  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

  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

  3.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河北税务视野点评——钢架结构房

  看到了吧?从上述规定可以简单总结一个规律,如果是钢铁、金属制造的设备、设施等,就可以抵扣。可万万不能搀和水泥、沙子、土之类的东西,否则性质就变成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系列。在这个政策标准飘忽不定的岁月里,还是小心为上。

  综合评价:关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因其种类的千差万别,使用列举法并非明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进步,还会冒出越来越多的新鲜玩意儿,所以,还是要认真研读总局文件,掌握其精神实质,则可达到以不变应万变的效果。

  二、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其“实际发生”时间确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实际发生”,应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销货方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

  河北税务视野点评——2009年1月进行的增值税改革,时到如今,如何确定购进固定资产分水岭的问题仍然阴魂不散,估计又是税务稽查惹的祸啊。

  其实,以上家销售企业纳税义务时间来确认本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这种表述方法是不太恰当也不全面的。比如自建固定资产,08年购进材料,09年领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况,就不能以销售方纳税义务时间来确定了。所以说,实际发生的表述是恰当的,河北延伸解释反而失之偏颇了。

  三、关于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如销货方销售该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河北税务视野点评——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  

  河北此条规定算是胆子大了一点,根据2011年49、50、78号三个公告规定,对客观原因未认证、认证未抵扣情形可以申报抵扣。总局无论被审计署逼迫与否,终归在人性的道路上迈了一小步。河北国税从实际出发,创新性地规定小规模期间购进货物,只要销售时按适用税率纳税的,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当然,认证还是必须的),值得鼓励。

  四、关于一般纳税人安装的监控设备,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组成部分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河北税务视野点评——如果我是企业会计,可以先盖楼,后购进安装监控设备并单独确认固定资产。与楼房在时间和空间上(监控空间拓展到楼房之外)划清界限,以达到抵扣之目的。

  五、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件,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征税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件,属于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其销售额超过标准,也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河北税务视野点评——这明显是被煤炭铁精粉企业给逼的信口开河了。

  比如煤炭经营许可证,没有哪条规定属于税务资料的,认定办法中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中规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河北将其认定为税务资料,明显手伸的长了。其实,是否具备特行证件,是工商部门的事情,税务部门只要管好你的**、收好自己的税就可以了,别给自己添麻烦了,你不想想,哪些没有特行证而能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哪个不是三头六面的?你何苦惹他们呢。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河北税务视野点评—— 粗看不是问题,经过学习还真是个大问题哦。 靠前、细则19条规定的扣税凭证,明指专用票、海关书、农产品收购和销售、运费票。没有“等”,也就是说没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啧啧,好难办的哦,真不知道河北依据的细则哪一条??。

  总局急中生智,国税发[2008]117号《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五条规定“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看到这个问题,我长出一口恶气,好险啊。

  汗未擦完,我的神啊!该条已被2011年的2号公告作废了,你说总局,你作废掉认证时间就可以了,干嘛泼脏水连孩子一块扔掉啊?这到好,机动车统一**连是否属于扣税凭证都无人证明,英雄无有出身啊,哪总局允许机动车**抵扣是否涉嫌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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