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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7条第4款理解
咨询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7条第4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
100/30000=0.3%?100/20000=0.5%?
问题回复:
您 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章“非货币损失的确认”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根据上述政策,存货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问题中的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对损失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以大类做基数,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过期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
因此,该企业罐头过期报废的损失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为:100/20000=0.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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