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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到底咋用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为使大家尽快熟悉这一新政,笔者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栏次到底咋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附件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第二条规定,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解读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具体运用
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
2.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笔者在此提醒:虽然此时不按票面税额抵扣,但一定要及时进行认证,因为如果该种专用**对应的农产品无法分清用途的,需要填入1~3栏的“税额”栏,必须要认证;
3. 取得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二、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非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
2. 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的“税额”栏。
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⒈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要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妥:
一是这么处理对纳税人显失公平。纳税人无法分清农产品是用于17%税率还是11%税率货物的,只能按票面税额(3%)抵扣进项,反而不如用于11%税率货物按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多,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二是这么处理会加大纳税人申报难度。因为当初纳税人可能自认为能够分清用途而按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了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的“税额”栏;当无法分清用途时,须要冲减第6栏,再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入1~3栏,大大增加了核算及申报的工作量和难易度。
建议即使无法分清用途,仍按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既能维持同行间税收公平,又能简化纳税人申报程序;
⒉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注:此为原稿,曾发表于《中国税务报》2017年6月23日星期五B4版,题目为《新增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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