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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与增值税关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界定的比较

网络转载 2024-11-14 00:29:55

目前,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农产品初加工都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品种范围。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农业初级产品(包括初加工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界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两个税种对“农产品初加工”的界定,并不完全统一,为避免在执行中相互混淆,笔者以增值税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规定为基础,将“两个范围”的内容进行了对比,现就企业所得税比增值税在具体项目上增加和减少的内容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1、粮食初加工品。增加了鲜食玉米速冻(包括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等)、薯粉、薯片、薯条、黄豆芽、绿豆芽、燕麦片等,但不包括切面、挂面、饺子皮、米粉等复制品。
2、林业初加工品。明确锯材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而盐水竹笋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
3、蔬菜初加工品。不包括蔬菜和食用菌腌、咸、酱及盐渍品。
4、园艺和热带植物初加工品。将原浆果汁和热带、南亚热带的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等列入了初加工范围。
5、油料植物初加工品。只允许用油料植物的果实、种子享受初加工产品的税收优惠,不包括其根、茎、叶的初加工产品。同时产品范围扩大到了用其榨取的植物毛油(精炼油除外),包括桐子油、蓖麻籽油、红花油,但不包括玉米胚油、茶油、棕榈油及混合油。
6、糖料植物初加工品。将糖料植物扩大了甜菊,将产品扩大到了用作制糖的初级原料产品。
7、茶叶初加工品。规定紧压茶不属于茶叶的初加工范围。
8、烟叶初加工品。不包括初烤烟叶。
9、纤维植物初加工品。将棉籽,麻类纱条、丝、绳,蚕茧初加工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等列入了初加工的范围。
10、肉类初加工品。不包括盐渍肉、腊肉、腌肉、熏肉和天然肠衣等。
11、蛋类初加工品。不包括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蛋。
12、奶类初加工品。不包括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
13、毛类初加工品。包括经过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和羽绒。
14、蜂产品初加工。包括简单加工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和蜂花粉。
15、饲料类初加工品。将用作饲料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矿石粉、酵母、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等列入了初加工的范围,但不包括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及宠物饲料。
16、水生植物初加工品。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列入了免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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