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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中勘察设计合同未表述原因商榷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59:28

  有观点认为,在法律体系里建设工程合同是一个非常严格有特定含义的术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印花税法不单独表述勘察设计合同,是按民法典合并了。

  不敢说以上观点就是错误,但仅以民法典来推理税收规定是不够严谨的,思路出发点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税收法定原则有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其核心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

  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

  简而言之,税收的全部问题,都应当由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来明确。

  当然,现实情况下,不排除税收要素会引用民法或者约定俗成的概念及认识,但有两点很重要。

  一是,税收立法是一个单独体系,税收法定是在税法框架体系内的法定,而不能游离于税法框架体系谈税法。

  要使税法日臻完备完善,就必须在税法框架体系内不断明确厘清相关概念,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好依、有法明依。

  就必须持续做好,尽量减少自由裁量,尽量与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行为同步,尽量与其调节经济的职能吻合。

  二是,实务层面的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都必须且只按税法所明确规定的要素来遵从,而不能脱离税法框架体系内的法定去实施。

  比如,税务机关的执法文书中,决不可以引用或适用任何一点税法体系之外的法律条款。

  ***总理曾说,“我们推行税收法定原则,而你提出的正是税收方面的建议”“这是涉及税收法定原则的事,我还不能马上答复你。”

  坚持依法治国,就要遵从每一个领域用法、适法的法定原则。

  税收征纳双方都要基于经济行为本身,严格遵依税法,来辨别事实、判断本质、确定征缴尺度。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也只表述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正文中并未提及勘察设计合同。

  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分别列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因为两者税率不同。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和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概念,作了具体解释,行文是严密严谨的。

  印花税法与暂行条例的行文内容,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上位法是框架性的,具体执行还需下位法的完善补充。

  期待印花税法实施条例,在2022年7月1日前尽早出台,应有对相关合同概念等内容作出具体解释,方更完备。

  更期待对原有的印花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尽早逐一修订梳理。

  印花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还是有一些重大变化的。

  1、印花税法税目四类:合同(子目11个)、产权转移书据(子目4个)、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暂行条例税目13个。

  2、印花税法税率五种

税 率税目或子目
万分之二点五1.营业账簿

万分之零点五
1.借款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


万分之三
1.买卖合同
2.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
4.运输合同
5.技术合同
6.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万分之五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2.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建筑 物和构筑物 所有权转让 书据(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土地 经营权转移)
3.股权转让书 据(不包括应 缴纳证券交 易印花税的)


千分之一
1.租赁合同
2.保管合同
3.仓储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
5.证券交易

水利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问题:我单位是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国税函[1999]728号文件规定:

  一、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如果您的收入是各级***的财政拨款,就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是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应该照章缴纳营业税。

  来源:安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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