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过路过桥费进项抵扣需规避风险
某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18年1月取得税额为0.72万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取得税额为0.55万元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和闸通行费电子普通**,用ETC卡充值支付4万元(全额取得不征税**)。该公司做进项税额抵扣时的风险点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可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可凭取得的通行费**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该公司合计可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0.72+0.55=1.27(万元)。ETC卡充值支付的4万元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过桥过路费进项税抵扣,需要规避以下几个方面的涉税风险:
(一)可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左上角标识“通行费”,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属于征税**,可以按照“税额”栏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选择确认,并申报抵扣,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相关栏次中。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信息;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选择确认。
(二)不能抵扣情形。1.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属于不征税**,不得抵扣。2.通过***还贷性收费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的部分,只能取得不征税**,不得抵扣。3.办理ETC预付费(充值卡)的纳税人,在预付充值时取得**(全额开具的不征税**),按预付卡税收管理规定,之后均不再取得**,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要注意,在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纳税人,办理的是属于ETC后付费(信用卡)或用户卡,则实际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征税**的可以抵扣;办理的是ETC预付费(充值卡),充值时没有取得**,在实际发生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征税**的可以抵扣。
(三)取得电子**时间。纳税人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在通行后的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自行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含征税与不征税**);对于充值卡纳税人,不需要征税**的,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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