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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01:17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7号 2014-12-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修改为:“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用于销售的,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产品的预征率,按原规定执行。

  二、[条款修订]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税屋提示——本法规第二条修改为:“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用于销售的,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原规定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靠前条相关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的靠前条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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