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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21]16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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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2:01:22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闽财税[2021]16号 2021-8-27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经省***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 费税纳税地点。其中:
(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预缴地 点。
(二)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上述规定自 2021年 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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