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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200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例解读:
假设M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0年度取得经营所得1000万元。根据“先分后税”原则,我们首先将这1000万元所得分给每一个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M的投资方谱系图如下:
M(有限合伙)的1000万元所得按比例分给A、B、C三个合伙人:
1.A有限责任公司分得500万元所得,作为投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C自然人分得200万元所得,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B有限合伙企业分得300万元所得,应当按比例分给甲、乙两位合伙人,由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
供稿:南通市税务局靠前税务分局
咨询:
1、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即使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只有在合伙企业做出分配决定时再确认缴纳?
2、那如果是前者,当合伙人实际取得利润分配时,就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了?那如何界定实际取得的利润分配是不是已缴税,对应的时间如何把握?
回复:
1、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留存收益纳税后,后期再分配时不需缴税。
北京税务局
2019年12月10日
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根据上述文件,如果是企业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法人分享的被投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分配利润。因此,上述事项会产生一个暂时性差异,即分享的当期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分配的当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分享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同时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分回的时候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另外讨论一下,大部分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开始分回的都是成本,本金分完了之后再分配收益的投资人处理。无论投资方将该笔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都需要先界定一下分回的实质,如果分回的实质是分红,则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分回的实质是成本的收回,应该确认为冲减投资成本,而不能看到分回就认为是分红。
作者: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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