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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的公告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03:33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8年第1号),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头(羽)数&pide;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够提供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月污水排放量&pide;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不能提供污水排放量但能够提供用水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pide;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0.7-0.9。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对于污水排污系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既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也不能确定用水量的:

  (1)医院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床位数&pide;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餐饮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部分小型第三产业(不含餐饮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指标值×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pide;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应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样计算”一栏填写“是”,并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二)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时,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不能按照本法第十条靠前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我省环保部门于2018年5月2号发布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8年第1号)。因此,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1.靠前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环保税纳税人。

  2.第二条明确了计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8年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对禽畜养殖业、医院、小型企业、第三产业、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施工扬尘分别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3.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首次申报、日常申报和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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