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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退货成本”与“发出商品”新准则区分
新收入准则出现了一个新会计科目“应收退货成本”,它的性质与使用坏境,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进行了案例展示,实务中总有人将它与“发出商品”混淆,其实它俩还是有着较大的差别的,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
一、“发出商品”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等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会计分录:
1. 发出商品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 如果已***(如果未***,就无需编制下面这个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待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二、“应收退货成本”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这项资产就属于“应收退货成本”。
期末应当根据“应收退货成本”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小结:
取得控制权的退货计入“应收退货成本”科目,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计入“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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