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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2017-05-02
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日
税屋相关表格——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
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
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
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
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05月11日
一、背景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通知》和97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保证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实施,解决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中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97号公告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关系,及其报送时间要求。
97号公告所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其报送时间,应当按照97号公告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简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优惠明细表》)填报内容,明确填报口径。
政策调整后,《优惠明细表》中的部分内容纳税人将无法填写。为解决该问题,《公告》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写《优惠明细表》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其他内容不再填写。
《优惠明细表》第10行第19列数据,应当来源于《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相关行次,并保持数据一致。
三、《公告》执行期限
《公告》仅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相关归集要求
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在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管理: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征管要求: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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