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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下)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05:04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规定。
  第1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情权的规定。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遵守的,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是其知道税法,了解税法,既有权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于我国实行多税种的复合税制,同时,为了规范执法,便于操作,司法规定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复杂,出现“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的现象,因此,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周到的服务十分必要。
  纳税程序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步骤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收的程序,确定、规范的程序是保证依法治税的要求。长期以来,税务管理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十分严重。实际上,实体合法,程序不一定合法,但程序不合法,实体一定不合法。因此,重视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尤其重要。目前,各地办税服务厅都公布了办税程序和服务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中了解,也可以直接到税务人员处了解,或者通过电话服务了解。
  第2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保密权的规定。税收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与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都发生联系,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征收管理,将全部税源都纳入到税务管理过程中,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全部经济运行信息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保证。随着经济运行的复杂化,特别是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之间的信息战也愈演愈烈,税务机关作为***管理部门,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应当只用于税务管理,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成为竞争对手的信息资源,使其受到损害。因此,明确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既是税务机关的义务,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体现,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
  “情况”在汉语中是一个包含内容十分广泛的词语,到底哪些“情况”要求税务机关保密是需要明确的内容,法律的要旨是能够执行,因此,需要对新《征管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进一步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比较一般的观点是个人不愿透漏出来,不希望让人知道的事情。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与有关的司法实践结合运用。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遵守税法的良好记录,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表彰和宣传,提高其声誉,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税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社会风气,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不能为其保密,如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进行公告、对偷逃骗税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以加大打击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形成偷逃税收可耻的社会环境,对税收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此款没有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问题,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该法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因此,保守国家秘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3款是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权利的明确,是对减税、免税权利的总括性规定。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有减税、免税的权利,只有符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的才能享受减税、免税。
  第4款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纳税人可以陈述其情况和理由,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和辩解,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如果税务机关违法行政,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经济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第5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控告和检举权的规定。控告和检举违法***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管理相对人,直接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打交道,容易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这一权利,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促进税制有序运行。
  此条是原则规定,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上述权利,而这些权利的实现在《税收征管法》的其他条款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和程序。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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