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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残联教就[2015]18号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残联教就[2015]18号 2015-06-15
一、财税[2014]122号第二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浙残联教就[2015]18号靠前条,政策执行口径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适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网友提问——
122号文件规定残保金减免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小微企业
浙残联教就[2015]18号细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的比例1.5%,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
那么问题出来了,20的1.5%是多少呢?心算一下,3人?0.3人?答案是后者。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1人就超过了1.5%的比例,而同时根据地方缴费政策:安置残疾人1名,残保金免交9600元。那么,财税[2014]122号文和18号文件规定的真正减免范围就只有: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而这个范围真正享受减免的距离,就只有1个人!好吧,这么一个范围,这么一个距离,就值得这么多部门费尽心思!领导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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