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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五大类63个问题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为推动政策落地生效,湖北省国税局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较为关注的营改增热点问题,发布了《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共五辑。随着试点工作推进,我们重新梳理、归集了政策口径问题,汇总形成了《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使之更有利于纳税遵从和税收征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或解读的,依照其规定或解读执行。《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靠前至五辑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税屋提示:即"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靠前辑(湖北国税),湖北国税再次详解营改增实务中的42个问题,湖北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最新口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
靠前部分综合规定
【必看1】1.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
截至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
第三只眼:之前湖北国税有提到: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财政返还款以及医院、学校等单位原来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据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回复是“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但在后来总局53号公告明确开具不征税的**适用情形后,类似取得财政奖励时,***部门再要**,还真不好再乱开具了。目前12个项目,如果从有需要的角度,那是远远不够的,毕竟拿个票,不管什么率,心里总是踏实的,毕竟我们要用增值税的规定来说服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这不属于一个部门管的事,不好办啊。
2.重开营业税**如何执行?
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对营业税**进行重开处理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现按如下口径进行办理:
(1)营改增纳税人需要重开营业税**的,应收回原营业税**的所有联次。
(2)营改增纳税人凭营业税**的所有联次,向原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由原地税机关收缴**所有联次并出具重开营业税**证明。
(3)营改增纳税人凭原地税机关出具的重开营业税**证明和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
增值税普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备注栏上注明“重开已缴纳营业税**,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
(4)营改增纳税人重***中涉及退款或者补款的,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补缴营业税。
第三只眼: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北国税的操作,有效的避免了有些纳税人利用国、地税之间的监管漏洞,多开具**的可能。注意上面的营业税**,可不是地税**标识,而是说营业税对应的**,即增值税普通**。至于最后涉及补退税款,这一点地税估计有优先的处理了。
【必看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如何操作?
(1)由购方主管国税机关向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发函,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回复正常,或者确认销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函件后30天未回复的;
(2)购销双方签订了纸质合同或者协议;
(3)异常凭证上的价税合计金额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并有银行流水账单证明;
(4)纳税人仓库有异常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入库,且货物数量与**上注明的数量一致,该货物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
(5)有该货物的运输**。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允许纳税人暂行抵扣,并告知纳税人:后期发现该异常凭证属于虚开的,将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只眼:湖北国税的意见点赞,不然于销售方与购买方之间的税务机关的“对接”,受伤的往往是纳税人,因此湖北国税提出的30天未回复的,仍认可抵扣,不失为为纳税人办的一件实实在在的事儿。
【必看3】4.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只眼:已作视同,当然可以抵扣。但是未抵扣,分为取得专用**未抵扣和取得普通**未抵扣,甚至有未取得**未抵扣三种情形,难道不抵扣就是不作视同销售的“坚强”理由?小编不是很理解,之前有天津等地也有这样的理解,不过后来都废止了,因为从算经济账的角度似乎是这样最好,但从法定规则来看,还是存在不足普通适用的前提。
5.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第三只眼:湖北国税的意见原则前提是符合36号的,但是总局只在2017年11号公告中放开了“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而湖北国税放至账务上分开核算,这也是湖北国税一直坚持的观点,且多有地方这样认同,小编认为,这样混合销售的强制意义就不大了,还是存在基本规定的“偏离”之处的理解。
6.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如何开具增值税**?
答:除委托地税代征项目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也可以按组成部分分别开具,扣除金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扣除后的余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
第三只眼:营改增后“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业务。”
对于差额开具**,主要有关联的是“差额征税”开具专用**的功能,这个湖北国税没有提,江西国税有认为可以,不过现实中小编也赞同湖北国税这两种普通使用的情形。
7.财税〔2015〕73号、财税〔2015〕78号等文件均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不得为C级或D级。税务机关评定的201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结果于2017年4月公布,对2016年度被评定为C级、D级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该从何时起取消退税资格?
从评定结果公布为C级或D级的次月起开始取消退税资格。如经税务机关复评后,纳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或B级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部分金融业
8.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者证券账户资金存款利息属于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根据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并存入资金,证券公司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取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
第三只眼:看来证券公司得到了“便宜”还不够,还要得到不征增值税的利益优惠,真得到了,其实也未尝不可,如果认为这是投资人的不征税,结果投资人的东西由证券公司得到了,也算为利得,说得过去,只是要解释为证券公司的服务收入的延伸,征税,也可以说。
9.典当公司的赎金收入如何缴税?
典当公司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符合基本理解。
10.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能否按照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若不能免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不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第三只眼:没有统借、统还,只是内部流转,且是不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流转,那也是贷款服务。要注意有没有轧差结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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