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培训费出新规!什么钱能花什么钱不能花,你得弄清楚
1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培训管理费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最低标准合计550元。
而在此前,对于会议费、差旅住宿费、公务接待方式,国家也出台过相关规定。
临近岁末,公职人员不仅要过好“年关”,更应从2017年伊始就把握好“度”。以下这些“红线”,一定要牢记!
培训费:出新规!最高标准760元/人/天
1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培训管理办法相比,标准有所提高,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最低标准合计550元。
1.培训费包括什么?
培训费指的是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2.新的培训费标准具体怎么定?
新办法中,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培训类别包括三类,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其中,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培训费最高,为760元/人/天,司局级干部为650元/天,处级及以下人员为550元/天。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年关将至,各种总结会、评比会、联欢会也接踵而来。会议费要怎么花?除了遵循相应的会议费标准,这些“红线”办会时也需当心!
1.会议经费不能超!
今年6月,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550元。
2.这些会不能开!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这些地方不能去!
①旅游景点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②跨地区办会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批准。
③高档套房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4.这些钱不能花!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公务接待:“吃住行送”需得当!
在公务接待方面,广大干部一定要严守《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规范,切莫心怀侥幸栽跟头。
吃
陪餐人数有限制 应当供应家常菜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住
不同地区不同标准 应以标准间为主
去年4月,财政部公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按出差目的地和公职人员级别的不同,标准也有差异。
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上海的住宿费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限额1100元;而到**除***之外的其他地区住宿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天500元。
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最高的城市为每人每天650元,最低的城市为每人每天300元。
处级及以下干部,最高的为每人每天500元,最低的为每人每天200元。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明确,接待住宿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行
集中乘车、合理使用、控制随行车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迎送
七个“不得”需记牢
①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②不得跨地区迎送;
③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④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⑤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⑥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⑦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其他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梳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和48号学习笔记
- 粤财穗公告[2021]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获得广东省省级2018、2019、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 税总财行便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
- 最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沪地税地[1995]5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020版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3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析和操作实务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开票软件升级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依新规 财税[2008]121号政策解读
- 琼国税发[1995]27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 企业清算所得税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