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衔接问题
网络转载
2024-11-14 04:20:26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靠前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企业咨询:不动产可抵扣的40%部分在第13个月没有抵扣,是否只能放弃抵扣?可否在第14或者第15个月继续抵扣?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既然文件规定4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就意味着应在第13个月,而不是第14或者第15个月甚至以后抵扣。除非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企业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上述客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其他文章
- 普华永道深陷"恒大劫":被两部门重罚4.41亿 还可能面临清盘人追责
-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梳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和48号学习笔记
- 粤财穗公告[2021]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获得广东省省级2018、2019、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 税总财行便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
- 最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沪地税地[1995]5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020版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3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析和操作实务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开票软件升级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依新规 财税[2008]121号政策解读
- 琼国税发[1995]27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