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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计算口径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09:43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准予扣除,这句话如何理解?比如:某企业2008年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600万元,营业外支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抗震救灾款)150万元,利润总额250万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因此,贵公司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的12%的部分。贵公司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为2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50×12%=30万元。

贵公司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0 (150-30)}×25%=92.5万元。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财综[2010]112号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

    案情介绍:
    某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在“重阳节”即将来临之际,以“关爱老人、回馈社会”为主题,推行了“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某企业积极响应,向该社会福利企业协会捐赠28000元,并收到了该协会开具的“江苏省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收据,且在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中列支。

    税法分析:
    该项捐赠支出有两处不符合税法规定:
    一、该社会福利企业协会是个行业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二、收到的票据不是公益性捐赠票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捐赠票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扣除额?    

    因此,无论从是否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还是使用专用捐赠票据来看,该企业的捐赠支出都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对此作出了补征企业所得税7000元、加收滞纳金136.5元、并处应补企业所得税款50%的罚款3500元的处理。

    现象观察:陈光标落选慈善榜折射捐赠票据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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