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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4 05:54:03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7-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云浮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2“销售不动产核定征收率”条款同时废止。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大幅度提高了综合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而且还大幅度调整了税率级距。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从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各行业的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确保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行业所得率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调整了核定征收率的适用范围。修订前的核定征收率既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又适用于自然人,与行业所得率有所重叠。修订后的《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纳税人,包括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转让所得,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和财产转让取得应税收入,同时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的成本费用资料,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

  (三)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人员申请****不适用新修订的《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应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

  (四)下调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大幅度调整了税率的收入级距,将原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级距从10万元以上调整到5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经过测算,确定下调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

  (五)规范《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和《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的行业类别设置,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行业类别设置保持一致,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六)调整了纳税人主营行业的划分方法。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项目)混合经营的,无论其经营行业(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行业(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

  三、《公告》调整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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