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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兼并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及图解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增值税税率简并,取消13%税率档,对此,相应地从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作了调整,将按照新的填写规定执行。
本次修改涉及的表式主要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也就是仅仅涉及这两张申报表的填写调整,其他报表只是涉及表际逻辑关系。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变化说明
《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将原来“11%税率”的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简并税率之后的由13%调低为11%税率部分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原适用11%税率营改增项目分设。在填写方法上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是税率变化而已。
这一设置沿用了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申报表设置的一贯思路,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大概是为了对增值税大结构下的基本情况有个直接的统计,便于掌握情况,及时了解效应情况,为下一步继续推进税率简化提供依据。
另外,之所以保留13%税率档,我想:一是由于该税率项目下在今后一段时期可能还存在补税、追征、调整等因素,还必须存在过渡期。二是在今后进一步简化税率中,或许还可能用得着呢?因此,就保留着吧!
(一)表面情况
从表面的情况看,仅仅将原第8栏“其他”修改为两栏: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第8b栏“其他”。其中第8b栏“其他”的填写内容和方法与原来相同。
(二)填写方法的特殊调整
填写方法的调整组要就是涉及农产品税率扣除政策调整护的变化。
1.对于认证(勾选)的增值税专用**的特殊处理
主要是对第1、2、3栏专用**认证(勾选)的填写规定。
(1)除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按照下面第二点的方法分别处理外,其他专用**依然按照原有的办法认证(勾选)后申报抵扣。
(2)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按照两种情形处理:
靠前,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即11%、6%的),同时,能够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在上述不同税率之间分别核算清楚的,则可以按照财税〔2017〕37号的规定,不在此栏填写,而是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中根据规定公司进行填写。
第二,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即11%、6%的),但是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没有能够分别核算,则以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即按3%抵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这部分专用**不得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中重复计算,否则属于虚假申报。
2.对于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的特殊处理
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调整后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1)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依法取得的农产品销售**。
(2)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依法开具的农产品收购**。
(3)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即11%、6%的),同时,能够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在上述不同税率之间分别核算清楚的,则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也自此填写。注意:其他专用**不在此处填写。
计算公式为: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11%
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计算基数和扣除率。
3.对于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特殊处理
该栏是特殊政策下的产物,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对于加计部分,虽然没有说清楚,但是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就是2%。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中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核定计算必须按照规定公式计算。
另外,对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25、26、27、28栏和第31栏额口径分别与第1、2、3栏和第6栏一致。
最后强调:税率调整日期是2017年7月1日,申报表调整是2017年8月1日起,时间不要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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