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财会函[2019]16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网络转载 2024-11-14 07:03:34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19]16号 2019-12-2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全面掌握2019年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各中央部门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纸质版汇总内部控制报告报送财政部(会计司)。报告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纸质版汇总内部控制报告报送财政部(会计司)。报告应当由本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二、编报方式

  中央部门和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宁夏、青海、厦门、大连、青岛采取网络版方式,通过IE、Firefox(火狐)、Chrome(谷歌)等主流浏览器登陆“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https://tybb.mof.gov.cn/),开展2019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工作。具体编报请于2020年2月1日后登录上述网址。不适宜通过网络版报送的单位请下载单机版软件编报。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湖北、云南、**、甘肃、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宁波、深圳采取单机版方式编报。上述地区请于2020年2月1日后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http://kjs.mof.gov.cn/)相关栏目下载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开展2019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工作。使用单机版报送的有关地区在报送纸质版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电子版内部控制报告。电子版内部控制报告从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导出.jio格式文件,内容包括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和纳入汇总范围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

  三、编报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层层落实责任,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同时做好内部控制报告与部门决算、***采购、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同口径数据的一致性。

  (二)及时准确编报。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2019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本单位《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1),按时完成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的基础上,编制《2019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2)。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垂直管理要求,审核并汇总本系统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和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及时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单位,要督促其及时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对编报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的单位,应督促其提高编报工作效率;对编报内部控制报告弄虚作假的单位,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分析应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专题分析和结果的应用工作,深入挖掘内部控制报告应用价值,指导各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问题的整改落实,推动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工作水平。

  附件:

  1.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2.2019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财政部

2019年12月27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