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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4 07:25:2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6-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删除第二条中“但对出租或营业用的房屋及院落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对2010年7月1日以后制定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3中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将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予以整合,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主要涉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88]649号)、《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90]5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意见中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电[2013]19号)等五个文件。《公告》将上述文件中依然需要继续执行的政策截取出来并予以汇总,其他规定随文废止,并未制定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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